试论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与法律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异同
英语作为跨文化商务活动的交际用语,在中国已有悠久的历史,因而有学者把中国商务英语的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即“远代、近代、现代和当代”[ ]。商务英语作为ESP的一种,其出现自有社会理据,“二次世界大战后,全球的经济和科技突飞猛进,尤其是科学技术,以一日千里之势在飞速发展,世界科技文献的数量在‘爆炸性’地急剧增长,各种出版物有75%是用英文撰写和出版的,英语开始向世界性语言演变。为了发展经济和外贸并向西方国家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不少国家纷纷掀起学习英语的高潮以掌握英语这个交际工具。往日的通用英语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人们学习英语的需求,他们急需在商务、科技、外交、经贸、法律、新闻、医学、工程、交通、文化等诸多方面以更直接更迅速的方式与西方同行交流信息。在此形势下,人们开始认识到开设 ESP/EST 专业课程和学习班的重要性,由此ESP 应运而生。”[ ]商务英语作为一种专门用语来教学,则是出现在晚清的教会学校,当时是出于社会对英语人才的需求的一种“世俗化和功利化的选择”[ ]。尽管如此,这种课程设置,即便在今天看来,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启示作用。现代ESP的教学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而有新的发展,卢思源教授早在1991年就撰文指出: Just like ESP ( as )商务英语和英语,EST up as a of the in and … ,it is such that ESP and EST (the a of the ) came into . In 1979, of (SIME) its for and and the of in EST. The EST was into and East of in 1980 and 1982 . at the same time, for and -logy were in , of , and .[ ] 社会实践证明,作为具有特殊用途的商务英语进行专门建设不仅有必要,而且也有可能。
然而,商务英语作为一门专业列入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只是在2012年。其培养目标中提到了学生需“掌握应用语言学、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学和国际商法等学科相关知识和理论”[ ],以“具备按国际惯例从事商务活动的能力”[ ]。所谓国际惯例,其中非常重要的内涵就是国际商法,由此可见,《国际商法》作为一门课程在商务英语专业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商务英语专业所授的《国际商法》与法律专业所授的《国际商法》是否应有所区别?区别又该如何?教学方法上是否也应该有所区别?这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一、 商务英语专业与法律专业所授《国际商法》内容的异同
国际商法是国际商事法( Law)的简称,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强调的是各国商人或企业间从事商业活动尤其是贸易和投资活动的法律规范。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国际商法的主体更狭窄,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际经济法所涵盖的国家及国际组织在内。
提到《国际商法》课程主要应讲述的内容,我们不得不对国际商法的渊源有所了解。国际商法的渊源通常认为包括三个方面,即国际商务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作为一门课程,我国长期从事《国际商法》教学与研究的专家沈四宝教授认为国际商法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商事组织法、商事合同法、贸易法、直接投资法、融资法、国际商事仲裁等六大部分[ ]。这六大部分看起来内容不多,其实每一部分内涵都极为丰富,都可以独立成为一本书。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对这门课程的理解和掌握也不是一蹴可就的,除了要先修法理学、民法总论、合同法、物权法等课程以具备必要的背景知识外,在学习时教师的课堂讲授与案例教学也是不可缺少的环节。
国际商法内容涉及面甚广,故在法律专业的课程中,《国际商法》的课程描述一般表述为:该课程旨在使学生掌握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了解国际商法的学说和制度的基本体系、内容及其最新发展,并能初步掌握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相应的法律实际问题。在讲授过程中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进行剖析,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和解决国际商法问题的能力。该门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有: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商主体、商行为、商事登记、商号、商事账簿;公司与公司法概述、公司的分类、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资本制度、股份与股票、股东与股权、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的合并与解散;破产法概述、破产程序法、破产实体法;票据法概述、汇票、本票、支票;证券法的基本问题、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制度、证券发行与承销法律制度、证券上市及交易法律制度、证券投资基金制度;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保险业法等内容。概而言之,国际商法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商事活动或是公司活动的方方面面。
传统的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内容,与国际货物买卖密切相关的诸如国际技术转让、知识产权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国际工程承包、国际服务贸易等今人称作国际商事交易的活动,而把调整这些交易的法律统称为国际交易法(the law of )或国际商法。国际商法领域还有专家把国际商法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一方面他们认为国际商法“本质上是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法”[ ],称之为国际商事法( law),另一方面又把商事管制法称之为国际商法( law)。这样的区分固然把商事组织、商事交易、商事管制等方面的法律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厘清,但会给人一种错觉,即国际商法似乎只应包括商事管制的内容,而把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弃之一旁。当然该书的编写体例让使用者明白作者们的理解其实并非如此:全书分成绪论、实体法和程序法三编。在第二编实体法部分,包括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代理法、商事组织法、调整和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制度等七章。简单地说,作为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和作为商务英语专业的《国际商法》都应该包括与商务活动密切相关的有关国际规则,同时商务活动的范畴随着时代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也会不断有新的内涵。
作为商务英语专业核心课程的《国际商法》,与作为法律专业课程的《国际商法》,在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上应有所区别。一方面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离开了国际商法的帮助,只用英语从事商务活动几乎不可行。另一方面,由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不具备法律专业的学生那么好的法律专业知识的背景和修养,他们只需要对国际商法知识有着一般性的了解和掌握即可。
一般认为,作为商务英语核心课程的《国际商法》,应该以商为主,主要包括代理法、商事组织法、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产品责任法、国际货运保险法、知识产权法、商事争议解决等内容,实际授课时宜国际少国内、宜简单忌复杂、宜一般少专业。概括地说,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实体法的讲授占有优先地位,商务英语专业学生在有限的课时里接触了国际商法中的实体法,可以提高他们在今后国际商务实践活动中的适应度。
二、 商务英语专业与法律专业《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异同
商务英语是一种专门用途英语,专门用途英语的特点一般认为是英语+专业语言,当然这种说法有简单化倾向,因为在实际交流中还应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商务英语既然是专门用途英语之一种,其教学自然也得符合专门用途英语(ESP)的教学规律。“ESP教学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针对性很强……对不同专业人士和学员的教学方法根据其不同的需求而有所不同,对他们的听说读写译的训练也各有不同的要求和侧重点”[ ],在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的教学中,宜结合“功能交际法”,提高学生在交际中学习和理解国际商法知识的能力,也就是时下在全国外语界论争得比较热烈的学术英语( )能力。其实,外语界现在所讨论或争论的 (目前在我国有三种译法:蔡基刚译作“学术英语”、王守仁译作“学业英语”、胡开宝译作“学习用途英语”),其所培养的能力卢思源教授曾有论及,他指出“所谓学习技能是指听懂和理解英语学术报告的能力、在国内外参加科技会议时用英语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在各种专业研讨会上用英语参加讨论和答辩的能力、在阅读和听课时用英语快速记笔记的能力以及在长篇学术报告中用英语做摘录的能力等。”[ ]卢教授所提到的这五种能力不就是目前所说的 的能力吗?
我国法律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从授课语言上看,有双语(中英)课授课、全中文授课、全英文授课三种;从授课方法上看,主要是教师系统讲授为主,案例教学法为辅;近年来由于强调师生互动,则渐有以案例教学法为主,教师讲授为辅的趋势。不过,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还是面临一些问题。现在教育主管部门比较强调双语教学甚至是全英语教学,坚持以外语讲授为主固然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外语能力,但《国际商法》毕竟是法律类的课程,用中文讲授可以使许多法律原则更容易被学生理解。否则,学生可能听到和看到的只是英语,而对真正的法律知识却如过眼云烟,这未免有舍本逐末之憾。过多地强调案例教学法为主,如果教师归纳能力不强,或者是学生国际商法相关知识不熟,则容易导致为讲案例而讲案例,导致学生的国际商法知识和能力都提高有限。沈四宝教授对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教学有过如下建议:“国际商法”的教学和实践应做到“五个打通”,即“打通教育与市场的关系、打通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打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打通公法与私法的关系、打通统一国际法与国别法之间的关系”。案例双语教学中应以法律为主,英语更多的是作为一种工具来使用[ ]。
国际贸易专业大多也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由于国际贸易与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方面有交叉点,所以国际贸易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的授课方式方法对商务英语的授课方法也有借鉴和启示作用。对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来说,其学习国际商法之前的法学知识几乎为空白,这一点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情况极其类似。有鉴于此,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学生的基础知识及其对法学知识的接受度,由浅入深、由一般到专业、由法律案例到法律知识,循序渐进地讲授。刘素霞对经管类学生学习《国际商法》这门课程提出了四种方法,即讲授法、问题驱动法、讨论法、案例教学法等[ ]。这四种方法虽然表面上看没什么新意,但都有一定的针对性,尤其是对非法律专业的学生来说,更是如此,他们法律背景知识不足,对法律思维和法律文化缺乏了解。因此开始时应以教师讲授为主。通过问题驱动,激发学生对国际商法这门课程的兴趣,从而引发他们对国际商法有关问题的思考。在学生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基础后,利用案例教学法,在学生的充分讨论和师生互动的过程中,学生会加深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同时,通过案例分析能使学生找到一些法学理论在实际商业活动中的应用,进而增强其学习国际商法基础知识的动力。
在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中,应发挥校内校外两个课堂的作用。比如商务英语和英语,在学校的网站上建设《国际商法》课程,这样一方面可以弥补课内学时的不足;另一方面,更多的案例、影视资料都可以在课程中心得到更充分的展示。还可以让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部分法律专业的社会实践,以增加其专业的融通度,消除陌生感。在师资队伍的建设上,可以考虑聘用校外从事国际商法实践的人员和商业上比较成功的人士进教室、进课堂,担任商务英语专业学生社会实践的兼职导师;从事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师可以到法务部门去兼职锻炼,更多地接地气,以增强其课堂授课的信心和真实感,从而真正做到深入浅出,提高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课程的授课效率。
在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的具体教学中,要注意抓住一个中心和两个基本点,一个中心即英语语言应用能力的培养,两个基本点即国际商务知识和国际商法知识。没有英语语言能力的较熟练运用这个中心,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就缺少立足之本。没有掌握一定的国际商务知识,则没有了商务英语的专业特色。没有对国际商法知识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在国际商务活动中则容易落入商务陷阱,或者在面临商务危局时容易手足无措。在教学方法上,讲授法和案例法应比例适度,案例过多容易见木不见林,讲授过多则会掉进“知识的泥坑”;所提问题要注意时效性、普及性和典型性;教师归纳总结要体现法律的知识性和适度性。不管是商务英语还是国际商法,都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所以在教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高。
三、结束语
《国际商法》作为商务英语专业的一门重要课程,在商务英语专业的教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商务英语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无论从教学内容还是从教学方法上与法律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都应有所区别。教学对象的法律知识、法律思维、法律文化背景有异,所学目的语有别,对作为工具的语言——英语的掌握程度也不尽相同。所有这些,都决定了商务英语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是国际商法和英语语言的有机结合,是“知与器”的交融,而这又意味着商务英语专业《国际商法》教材的编写要走一条自己的路,而不能按照法律专业《国际商法》教材的编写套路,拿来就是。事实上,作为商务英语专业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商法》教材的建设业已提上了议事日程。2014年年初,重庆大学出版社给本项目组来函,希望编写一套体现商务英语专业特点、适合商务英语专业学生使用、符合现代教育理念的《国际商法》教材,我们正在为此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