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课前,外教“消失”了
2019年6月3日,周女士为儿子报名参加了杨、江举办的“外教英语培训班”。双方签订了口头教育合同,约定培训期限为一学年。上课时间是每周四晚上,周六下午,每节课时间110分钟。
经要求,周女士向杨的私人账户支付了1.8万元培训费。随后,周女士的儿子进入了培训班,开始学习。
上课半个学期后,发生了一件让周女士郁闷的事情:杨告诉周女士,“因为外教被遣返回国,外教的英语培训班服务无法提供,我们可以协商退款”。
孩子只学了半个学期,学习效果暂时未知。让周女士生气的是,她多次要求杨、江退还剩余学费,但对方态度并不积极。2020年初,杨某承诺退还学费8308元。但是从那以后就没有实现过。
2020年5月19日,周女士将杨某、姜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全部培训费1.8万元。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双方订立的口头教育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合同订立后,因杨某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双方同意签订退款协议并解除合同。由于周女士的儿子已经接受了近半个学期的培训,杨应按照退款协议的约定退还8308元。周女士要求退还全部学费的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由于培训班由杨某和姜某共同举办,2020年9月,法院判决杨某和姜某共同返还周女士学费8308元,驳回周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舞蹈培训班
成为会员后,所有费用不退?
曹女士有多年的舞蹈经验。为了提高自己的技能,2019年8月6日,她报名参加了温州市一家舞蹈培训机构的教练班,学习舞蹈。
“因为听了对方的介绍,我相信了对方的教学实力和水平。”曹女士说,她签了一个培训机构提供的《协议书》的复印件,交了1.5万元的学费,花了两年时间培训学习。
《协议书》中也有规定,一旦成为会员,所有费用不予退还。在培训机构的指导下,曹女士在最后一页签字并写道,经过慎重考虑,她申请成为机构会员,并理解阅读协议的内容,所有费用不予退还。
“不到一个月,就有三个老师,真的没有教学责任!”几节课下来,曹女士认为培训班教学质量差,想解约,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学费。
“对方说总部不允许退费。”曹女士说,培训机构不仅拒绝退费,还把她踢出了微信学生群。
2020年5月,曹女士起诉法院,要求舞蹈培训机构退还学费1.45万元。
培训机构辩称,曹女士要求取消合同并退还费用的请求不符合合同约定,不应予以支持。
经审理,鹿城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教育培训合同合法有效。重点是曹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费用是否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根据“入会后费用不予退还”的约定,曹女士的主要权利明显被排除在外,不予承认。曹女士支付了会员费,但她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培训合同具有很强的个人属性,不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故曹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应予确认。
鉴于部分合同实际已经履行,舞蹈培训机构将根据双方过错退还约50%的培训费。
2020年8月,鹿城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责令舞蹈机构退还曹女士培训费7500元。A
我在城里的一家玩具屋为女儿报名了乐高培训班。培训时间两年,100节课,培训费9300元。随后,谢女士向玩具屋的员工支付了培训费。
今年1月19日,谢女士发现乐高培训班取消了。孩子只上过12节课,培训机构没了。你想向谁要求退还剩余的学费?
谢女士立即报警。经查询,她发现该玩具博物馆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应某,但实际上是邹某经营的。应的户籍信息被取消,而玩具博物馆的实际经营者邹辩称,他不认识应。谢女士找到邹要求退还剩余学费,邹辩称未收到上述学费。2020年6月,谢女士向法院起诉邹某,要求退还学费8184元及利息。
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谢女士与玩具店之间存在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玩具店应在相应课时内为谢女士提供教育培训服务。自2020年4月玩具屋被注销后,经营者英的户籍也被注销。谢女士选择实际操作人起诉邹,标的合格。
法院认为,培训合同具有强烈的个人属性,不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法庭辩论结束前,邹并未实际取得营业执照。结合实际培训情况和邹的答辩,谢女士主张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几节课,庭审中谢女士提供了打印出来的考勤卡,但法院认为上课考勤制度是由培训机构控制的,培训机构提出了反驳意见,但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主张退款金额支持谢女士支付的课时及剩余课时。
2020年9月,鹿城法院判决取消谢女士与玩具屋签订的培训协议合同,判令邹女士返还女士培训费818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